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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成考專升本《民法》科目復習資料(三)

    更新時間:2022-06-25 09:43:00  來源:大牛教育成考網  點擊量:

    導讀:以下是民法科目考試內容“監護”和“自然人的住所”有關的知識,可以作為復習資料參考備考。

      監護相關部分知識

      一、監護的概念和特征

      監護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。監護具有以下特征:

      1. 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  2. 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

      3. 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,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。

    成考專升本《民法》科目復習資料

      二、監護的設立:

      1. 法定監護: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。

      2. 指定監護: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。

      3. 遺囑監護: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種指定監護人。

      三、監護人的職責

     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;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;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;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。

      四、監護人的更換、撤換

      1. 監護人的更換: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,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。

      2. 監護人的撤換: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,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,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,另行確定監護人。

      3. 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: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;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;須由人民法院撤消。

      五、監護的終止

      監護的終止指監護關系的消滅,是指不再設立監護人。

      【推薦閱讀: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題型有哪些

      自然人的住所

      一、住所的含義

     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。

      二、住所的確定

     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,我國《民法通則》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,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,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。

      三、住所的法律意義

      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,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、終止的地點;確定債務的履行地;確定案件的管轄;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;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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